签证参考 · 按国家
签证 · 一国一表,逐条核验
选国家,先看法定类别是否完整,再看高频路径的适用对象、条件、材料、工作权和停留期限。
东南亚
东亚
中东
南亚
欧洲
北美
南美
非洲
🇻🇳越南8 个办理指南
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(Immigration Dept,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)
入境口岸:可在获准开放的国际机场及陆路/海路口岸入境;电子签仅能使用政府公布的指定口岸清单,不能概括为“全部国际口岸”
截至 2026-07-01,现行 29 种法定签证符号均已完成用途、适用对象、担保、工作权、期限、转换和法律依据的逐类基础说明。本页另以办理指南详解与出海经营、雇佣、投资和家属最相关的高频路径。TRC 是临时居留卡,工作许可证是用工许可,两者均不计入签证类别。
NG1 · NG2 · NG3 · NG4 · LV1 · LV2 · LS · ĐT1 · ĐT2 · ĐT3 · ĐT4 · DN1 · DN2 · NN1 · NN2 · NN3 · DH · HN · PV1 · PV2 · LĐ1 · LĐ2 · DL · TT · VR · SQ · EV · UĐ1 · UĐ2
已核验 2026-08-15官方一手来源
现行法定类别完整目录
29 类签证 · 逐类基础说明
展开任一类别,可核对适用对象、担保主体、工作权、最长期限、转换限制和临时居留卡路径;具体办理材料与步骤见下方高频指南。
NG1国家最高层级受邀代表团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受越共中央总书记、国家主席、国会主席或政府总理邀请的代表团成员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应国家级邀请机关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NG2高级国家机关受邀代表团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受法律列明的党和国家副职、中央机关负责人或省级主要负责人邀请的同级代表团成员。
- 担保主体
- 第 8 条第 2 款列明的邀请机关或负责人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2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NG3外交、领事及政府间组织任期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驻越外交、领事、联合国或政府间组织代表机构成员,以及任期内随行配偶、未满 18 岁子女和家政人员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关驻越代表机构。
- 工作权
- 仅可履行获认可的外交或机构任期职责,不构成开放就业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NG3 临时居留卡,最长 5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3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NG4与驻越外交机构工作或访问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与外交、领事、联合国或政府间组织代表机构工作者及随行配偶、未满 18 岁子女,或访问上述机构成员者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关驻越代表机构或其成员。
- 工作权
- 仅限获准的机构活动,不构成一般就业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4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LV1与中央党政国家机关或省级机关工作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与第 8 条第 5 款列明的中央党政国家机关、部委、政府机关或省级机关工作者。
- 担保主体
- 接收其工作的对应国家机关。
- 工作权
- 仅限获准的机关任务;其他受雇工作仍需相应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LV1 临时居留卡,最长 5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5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LV2与政治社会组织或越南工商联合会工作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与政治社会组织、社会组织或越南工商联合会工作者。
- 担保主体
- 对应接收组织。
- 工作权
- 仅限获准的组织任务;其他受雇工作仍需相应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LV2 临时居留卡,最长 5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6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LS外国律师在越执业最长 5 年
- 适用对象
- 依法获准在越南执业的外国律师。
- 担保主体
- 邀请或接收的律师执业机构,并须提供法定执业证明。
- 工作权
- 可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从事律师业务;不构成其他职业的开放工作权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5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LS 临时居留卡,最长 5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7 款、第 9条第 6 款
ĐT1大型或优惠领域外国投资最长 5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组织代表:出资不少于 1,000 亿越盾,或投资政府决定的优惠行业/地区。
- 担保主体
- 被投资企业或依法相关的邀请、担保组织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5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ĐT1 临时居留卡,最长 10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7a 款、第 9条第 6 款
ĐT2中大型或鼓励领域外国投资最长 5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组织代表:出资 500 亿至不足 1,000 亿越盾,或投资政府决定的鼓励发展行业。
- 担保主体
- 被投资企业或依法相关的邀请、担保组织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5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ĐT2 临时居留卡,最长 5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7b 款、第 9条第 6 款
ĐT3中小型外国投资最长 3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组织代表,出资 30 亿至不足 500 亿越盾。
- 担保主体
- 被投资企业或依法相关的邀请、担保组织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3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ĐT3 临时居留卡,最长 3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7c 款、第 9条第 5a 款
ĐT4小额外国投资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组织代表,出资不足 30 亿越盾。
- 担保主体
- 被投资企业或依法相关的邀请、担保组织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7d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DN1与越南法人企业或组织开展工作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与依越南法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开展工作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关越南法人企业或组织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8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DN2服务销售、商业存在或条约活动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来越销售服务、设立商业存在,或实施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其他活动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关越南合作方、接收企业或依法有权邀请的组织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8a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NN1国际组织或外国 NGO 驻越代表/项目负责人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国际组织或外国非政府组织驻越代表处、项目负责人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关国际组织或外国非政府组织。
- 工作权
- 可履行获准的负责人职责;仍须满足适用的劳动许可或豁免手续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NN1 临时居留卡,最长 3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9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NN2外国商人分支/代表处或外国机构负责人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外国商人驻越代表处、分支机构负责人,或外国经济、文化、专业组织代表处负责人。
- 担保主体
- 相关驻越分支、代表处或外国组织。
- 工作权
- 可履行获准的负责人职责;仍须满足适用的劳动许可或豁免手续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NN2 临时居留卡,最长 3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0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NN3与外国 NGO、商人办事处或外国机构工作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与外国非政府组织、外国商人代表处/分支,或外国经济、文化、专业组织代表处工作者。
- 担保主体
- 对应驻越组织、分支或代表处。
- 工作权
- 该签证本身不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;如发生劳动关系,仍须满足工作许可或法定豁免要求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1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DH实习或学习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进入越南实习或学习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接收的教育、培训或实习机构。
- 工作权
- 仅限获准的学习/实习目的,不当然授予一般受雇工作权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DH 临时居留卡,最长 5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2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HN参加会议或研讨会最长 90 日
- 适用对象
- 进入越南参加会议、研讨会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会议或研讨会主办、邀请组织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90 日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3 款、第 9条第 2 款
PV1常驻记者或新闻工作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南常驻的外国记者、新闻人员。
- 担保主体
- 依法接收或认可其常驻活动的新闻/主管机构。
- 工作权
- 仅限获准的新闻活动,不构成其他职业的开放工作权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PV1 临时居留卡,最长 2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4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PV2短期记者或新闻活动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进入越南进行短期新闻活动的外国记者、新闻人员。
- 担保主体
- 依法邀请或认可该短期新闻活动的机构。
- 工作权
- 仅限获准的短期新闻活动,不构成一般就业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5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LĐ1依法免办工作许可证的在越工作最长 2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南工作并已取得不属于工作许可证签发范围的确认者,但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- 担保主体
- 实际用工的越南雇主或依法担保单位。
- 工作权
- 可以,但仅限免办确认、雇主、岗位和期限覆盖的工作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2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LĐ1 临时居留卡,最长 2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6 款、第 9条第 5 款
LĐ2持工作许可证在越工作最长 2 年
- 适用对象
- 在越南工作且依法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工作许可证所列越南雇主或依法担保单位。
- 工作权
- 可以,但仅限工作许可证所列雇主、岗位、地点和期限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2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LĐ2 临时居留卡,最长 2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6a 款、第 9条第 5 款
DL旅游最长 90 日
- 适用对象
- 以旅游为入境目的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适用普通签证时由旅行社或邀请、担保方办理;符合条件者也可自行申请 EV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90 日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7 款、第 9条第 2 款
TT符合列明范围的家属团聚最长 1 年
- 适用对象
- LV1、LV2、LS、ĐT1–ĐT3、NN1、NN2、DH、PV1、LĐ1、LĐ2 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 18 岁子女;或越南公民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。
- 担保主体
- 符合资格的主申请人、越南公民亲属或依法邀请担保的组织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TT 临时居留卡,最长 3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8 款、第 9条第 4 款
VR探亲或其他未另列目的最长 180 日
- 适用对象
- 进入越南探亲,或具有法律未另设专门符号的其他入境目的者。
- 担保主体
- 越南境内具资格的个人、机关或组织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180 日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19 款、第 9条第 3 款
SQ驻外签证机关负责人特批短期入境最长 30 日
- 适用对象
- 赴越考察市场、旅游、探亲或治病,且与越南驻外签证机关有工作关系/获驻在国外交主管机关书面请求,或持驻在国使领馆担保照会者。
- 担保主体
- 由越南驻外签证机关负责人依第 17 条第 3 款审查签发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30 日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20 款、第 9条第 1 款
EV电子签证最长 90 日
- 适用对象
- 符合越南电子签证法定条件、在境外持有效护照并不属于禁止入境情形的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可由本人在线申请,或由越南机关、组织通过官方电子渠道申请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90 日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该类别不在第 36 条临时居留卡适用目录内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21 款、第 9条第 2 款
UĐ1高质量数字技术人才及其他法定优惠对象最长 5 年
- 适用对象
- 高质量数字技术产业人才,或依法律、国会决议、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享受优惠的其他外国人。
- 担保主体
- 能够证明具体法定优惠资格的邀请、担保机关或组织。
- 工作权
- UĐ1 本身不替代工作许可;除非具体优惠法律另有规定,劳动活动仍须取得许可或免办确认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5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UĐ1 临时居留卡,最长 10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22 款、第 9条第 6 款
UĐ2UĐ1 主申请人家属最长 5 年
- 适用对象
- UĐ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 18 岁子女。
- 担保主体
- UĐ1 主申请人及其依法邀请、担保的机关或组织。
- 工作权
- 不可凭该签证受雇工作;工作须另行取得相符身份及劳动许可。
- 最长期限
- 最长 5 年
- 转换规则
- 签证目的原则上不得转换。只有能证明投资身份、与邀请人存在父母/配偶/子女关系,或持工作许可证/免办确认(电子签入境者也适用)时,才可依第 7 条第 4、5 款在境内申请相符的新签证;其他情况须按新目的重新办理。
- 临时居留卡
- 可申请 UĐ2 临时居留卡,最长 10 年。
- 官方依据
- 62/VBHN-VPQH 第 8 条第 23 款、第 9条第 6 款
适用对象在越南境外、持有效护照,且不属法律规定禁止入境情形的外国人;可本人在线申请,也可由越南机构、组织申请
条件须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现行电子签门户提交;电子签最长 90 日,可为单次或多次入境。电子签本身不授予受雇工作权
所需材料
- 有效护照资料页
- 符合要求的人像照
- 入境目的与预计停留信息
- 在线支付方式
停留 / 时长最长 90 日,单次或多次入境
家属每位申请人单独申请;不自动附带家属权利
办理时长官方门户标准处理时间为 3 个工作日;资料有误或高峰期可能延长
办理流程
- 1.进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现行电子签门户
- 2.上传人像照和护照资料页,填写入境信息
- 3.核对申请代码并在线缴费
- 4.用申请代码查询结果,获批后下载电子签
费用政府规费:单次 25 美元,多次 50 美元;未获批不退费
可按批准的入境目的和期限停留;如要为越南企业工作,需另行满足工作许可/免办确认及 LĐ 签证路径